女出纳982次侵占公款获刑11年!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06 13:12) 点击:43 |
谭某某是原绵竹市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的一名出纳。因沉迷于打麻将,将多年积攒的20万元积蓄全部输光。为了还债,谭某某开始动起了单位的脑筋,她趁着管理不严的机会,在过去的6年时间里,共计侵占公款522万余元。经过调查,谭某某在犯罪期间,花费了大约290余万元进行美容养生。最终,谭某因涉嫌严重违法被绵竹市监委监察调查。此后,因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被开除公职。在被抓获后,谭某某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个人贪污数额三万元以上;数额一万元至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3—2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20—3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本案中,谭某在担任出纳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52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并且涉案金额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谭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 该案例也提醒我们,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在整治腐败方面,也需要加大力度,打击腐败,不让腐败有任何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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