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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司法鉴定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5 13:08)    点击:32

鉴于医学复杂和专业,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依赖于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鉴定机构通常扮演着“准法院”的地位,鉴定人充当着“准法官”的角色。即所谓的“以鉴代审”。那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司法鉴定是什么?

网友咨询:

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司法鉴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关于司法鉴定内涵和外延,从对质证的角度,有两点可以关注:

非诉讼活动中的可以称为鉴定,但不能称为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法院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这是诉讼阶段鉴定和非诉讼阶段鉴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

医疗损害鉴定材料主要病历资料。鉴定前质证主要是对病历的真实、完整、客观性进行质证。实务中,医方病历的保管和书写存在诸多不规范,包括遗漏、矛盾,甚至篡改、伪造。

如法院认定病历资料存在不真实、不客观,该病历资料是不能作为鉴定材料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是不能受理鉴定的。

律师解析:

如果是因为医方病历的原因导致无法鉴定,法院又必须做出裁判。那么法官的裁判逻辑是:医方的原因导致患方无法通过申请鉴定举证医方的过错和责任,医方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个后果有可能是全部或主要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中,如果鉴定人不具有相关方面的专门知识,那么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是不客观和公正的。鉴定人是否有具备专门知识,是鉴定意见质证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另,普通人运用一般常识能够认定的以及医疗行为的纯法律的评价应不属于鉴定的范畴。这涉及到鉴定范围,从这个视角可审视鉴定意见是否超出其专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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