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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是谁?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5 13:07)    点击:36

很多患者或家属在医院遭遇预料之外的治疗结果时,往往首先就会怀疑是不是医疗事故,是不是构成医疗损害,如输液后出现休克、死亡,如手术后出现大出血、出现再次手术情形,如患者不明原因死亡,甚至治疗效果不好时,也怀疑是不是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那么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是谁?

网友咨询:

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是谁?

律师解答: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人有两类:

第一类是相关领域的临床医学专家,专业能力强,医学会的鉴定人一般由各大医院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组成。

第二类是具有鉴定资质法医,不一定具有临床经验,但有鉴定资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一般是由该鉴定机构执业的法医组成。

实务中,一方对鉴定意见不服时,通常会以鉴定人是法医,没有临床经验,更没有本案疾病诊疗的临床经验,不具有该方面的专业知识为由,请求法庭认定该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公正或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对鉴定人鉴定是否具有专业能力进行质证,主要并不能只是从形式去质证,而是从实质专业上去质疑。比如,你可以从本案疾病的医学内涵外延、鉴定所依据的诊疗规范或当庭询问鉴定人,如果你能让法官觉得鉴定人回答的与规范不符或有明显的矛盾,是可以动摇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看法的。

律师解析:

鉴定人有两个法律身份:

一是实体法身份,叫专家。专家好理解,鉴定人必须是有鉴定资质的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二是程序法身份,叫证人。鉴定人有依法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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